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学生证管理办法
教务函[2005]38号

学生证是学生的身份证明,学生入学取得正式学籍后由学校统一发给学生证。为规范学生证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学生领到学生证后必须妥善保管,规范使用。 
  二、学生持本人学生证在开学报到时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初先交费后注册,未盖注册章的学生证无效。 
  三、学生证只限学生本人使用,一个学生只能持有一个学生证。学生要爱护珍惜,注意保管,不得损坏,不准转借送人;不准擅自涂改,不准作抵押。
四、持证人擅自涂改的学生证一律无效,如以此为手段进行违法乱纪活动,学校将从严给予纪律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凡持证人将学生证转借给他人,由学生证而引起的后果均由持证人负责。
六、学生证如遗失,学生本人必须写出书面材料,说明遗失的原因、时间和地点,并声明作废。学生证丢失后未及时进行声明和挂失者,所造成的损失由学生本人负责。
七、学生证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初和学期末补办两次。需要补办学生证的学生可到所在学院学生科提出申请。各学院学生科将相关材料收齐并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交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由教务处教学管理科统一集中办理。
八、学生证中“乘车区间”一栏内的到达站名,应填写父母所在地最近的火车站名,填写后不得涂改。如果家庭所在地变动,需要更改时,必须由学生家长工作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相关证明方可办理。
九、 学生丢失的学生证,补发后又找到的,应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回所在学院教学管理科,再由教学管理科统一交教务处注销。
  十、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应将学生证交回教务处注销。
   十一、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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