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公共选修课管理办法
教务函[2005]42号

公共选修课(简称公选课)指为全校普通本科生开设的公共选修课程。该类课程对于满足学生的兴趣需求,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起着重要的作用。一个专业的学生在选择任选课时,不能选择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设置的课程。为了进一步规范我校公选课的教学,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共选修课程以增长学生独立工作能力和扩展知识领域为主,主要分为自然科学、工程技术、人文艺术、经济管理、政治法律、体育保健等类别。
二、公选课按以下原则构建设置:(1)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尤其是拓展理工科类学生的人文素质和文科类学生的自然科学素质。(2)增强学生的实用的知识技能;(3)向学生介绍学科前沿和新学科的动态;(4)适当提高学生在某学科领域内的理论深度。对这四条原则,可根据不同课程的特点,应各有侧重,并重视学科的交叉与融洽,提高学生的文化素质和综合能力。
三、每个学院应尽可能多地开设高质量、高水平的公选课。在具备条件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学校鼓励教师多开公选课,特别鼓励校内外高层次人才为本科生开设公选课。 
四、公选课一般在每学期的第一周上报到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新开课必须上报开课规范和教学大纲,新开课或双语课由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按有关条件和规定进行认定。
五、公选课课程学时数一般为32学时,最多40学时,研讨、讲座等类型的公选课至少开8学时。开课学时数应为8的倍数。
六、按本科四年学习进程安排,学生平均每学期一般选修4学分左右。一年级末学生选学院时计两门公选课成绩。学生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并结合个人的基础、特长、兴趣,安排学习进程,选择相关课程。
七、学生在第二周周末初选。第三周试听,以使学生选课更有针对性。第四周调整初选并进行终选。终选一经确定,学生不能改选、退选和加选。
八、终选结束后,教务处向任课教师下发课程表及学生名单。为了规范教学管理,任课教师不能增、减学生名单。
九、试听结束后如果选课学生人数不足20人,则该课程本学期不再开设。教务处不下发课表及名单,教师在第三周试讲的教学工作量将计入总工作量。
十、公选课的考核一般由任课教师安排在最后一次课,成绩在考核结束3日内上报。任课教师须保存好有关考核的原始材料。考核时若原教室容纳不下,任课教师可提前与教务处联系安排考场。
十一、公选课的考勤、教学环节和考试方式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五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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