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条例
鲁理工大政发[2004]76号

教学督导是我校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学校聘任10—12名教育教学专家作为教学督导员。为使教学督导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教学督导员的任职条件
第一条 具有丰富的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热爱督导工作,忠诚党的教育事业,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勇于奉献,责任心强。
第二条 一般应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称,任督导员期间,年龄不超过70岁,热爱督导工作,身体健康,能完成规定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三条 从享有较高威信的退休教师或教学管理人员中聘任。
第二章 教学督导员的职责
第四条 及时了解所分工院(系)对学校有关教学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教学秩序、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条 经常深入所分工院(系)随堂听课,每周2~3次,对上课教师的出勤、教案、教学方法和教学质量进行全面了解和检查,并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参与教学研究课题立项、验收及评奖的评审活动;参与对分工院(系)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活动;参与教学优秀奖的评审等活动。
第七条 对毕业设计、论文答辩、课程设计及教学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对学校组织的各阶段的考试进行巡视、检查,对考场纪律和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
第九条 全程参与开学、期中、期末三个阶段的教学检查活动,参加教师座谈会、学生座谈会,组织问卷调查等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教师、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对其它教学环节进行督导和检查。
第十一条  完成教务处安排的其它教学督导工作。
第十二条  督导员每周用于督导活动的时间不少于4小时。
第三章 教学督导员的管理
第十三条  督导员按所从事的学科专业进行分组,分工与各院(系)联系,开展经常性的督导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例会制度,一般每月一次,安排在每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五(重要活动除外)。及时汇集、分析、研究教学督导中反映的问题,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
第十五条  教学督导员进行的各项工作均需做好记录,每学期末交教务处。既作为对教师教学质量考核的依据之一,又作为督导员本人督导工作的情况记录。每学期向教务处提交一份学期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每年度教务处对教学督导员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且取得显著成绩者,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员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对工作不负责任者,学校有权解聘,督导员因故也可辞聘。
第四章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及待遇
第十八条  督导员由教学评价办公室推荐,教务处审批,分管校长批准并颁发聘书。聘期为两年。
第十九条  在每年正常教学工作期间,督导员圆满完成督导任务按月支付酬金,酬金由人事处按教务处报批的人数和金额核发。
第五章 自身建设
第二十条  督导员应加强的理论学习,对学校相关教学文件要经常组织学习,确保教学督导员工作方向与学校发展目标保持一致。
第二十一条  督导员应通过各种途径扩大督导视野,学习兄弟院校的教学教改先进经验,指导我校的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二条  督导员应加强的内部交流,经常召开督导工作会议,对有关专题进行研讨,形成会议总结,及时向学校反馈院(系)教学的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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