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函[2005]1号
各学院(部):
为了规范外聘教师的管理工作,保证外聘教师的教学质量,发挥外聘教师在教学工作的作用,特制定本办法,现予以下发。
一、聘用教师条件
1.学院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安排时,开课教师数量不足,且课程所在教学系(教研室)每学期人均工作量不低于200教分。
2.课程师资力量薄弱,急需提高教学水平。
3.非在岗人员具有高超的学术造诣与教学艺术,来学校讲课能够起到示范作用。
4.其他特殊情况。
二、外聘教师条件
1.遵守国家的法律、方针、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具有从事高校教学的经历,业务基础扎实,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
4.身体健康,能够在聘任期内履行教学职责,完成全部教学过程。
三、聘用教师程序
1.各学院(部)每学期期末根据教学安排的需求统筹制定下一学期本学院(部)外聘教师计划。
2.外聘教师由人事处、教务处及相关学院组织考察、公开招聘、择优录用。外聘教师一经录用,由相关学院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约。
3.各学院(部)负责将拟聘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毕业证》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复印备案。
4.各学院(部)于每学期第19周将《外聘教师计划表》(见附件一)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四、外聘教师待遇
外聘教师的课时酬金由学校统一支付。每学期课程结束后,各学院(部)根据教学计划课时数,按中级职称40元/课时、副高职称50元/课时、正高职称60元/课时填写《外聘教师酬金统计表》(见附件二),报教务处审核、人事处签发。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
1.外聘教师要遵守我校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的职责,保证所授课程的教学质量。
2.各学院(部)按学校的教学管理制度对外聘教师教学质量进行监控、检查和考核。对教学效果不好或不能按学校教学要求完成教学工作的外聘教师要及时更换。
六、其他
1.各学院(部)要严格按教务处、人事处批准备案的外聘教师计划安排外聘教师工作。如需要临时增加或更换外聘教师,必须补填《外聘教师计划表》,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批备案。
2.本办法由人事处、教务处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人事处 教务处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