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的通知
鲁理工大办发[2007]3号

各学院(教学部),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施行。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科教学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管理,发挥专家治学的作用,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工作指导委员会按照党的教育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遵循教育教学规律,依照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学校教学发展方向、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重大事项进行指导、评议和审议,具体如下:
  (一)指导。为学校把握教学发展和教学改革方向、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提供指导咨询。指导相关部门和院部开展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社会实践、大学生创新活动、文化素质教育、教学质量评估与检查等工作。
  (二)评议审议。评议出版基金资助项目和教学改革项目立项;评议和推荐教学优秀成果、教学名师、精品课程和优秀教材;参与评议教学质量监控效果、人才培养质量和教学管理部门的工作;审议学校重大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与调整、教学管理规章、质量评价标准与评价方法、教学规范等。
  (三)完成其他重要教学事项的指导咨询、评议审议工作。
第三章  组成及条件
  第四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由国家和省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部分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教学专家等组成。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至2人。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因工作变动或离退休等原因不宜担任委员的,由学校研究进行调整。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社会声望,较强的管理决策和组织协调能力,能够秉公办事;熟悉本科教学工作,按要求参加有关本科教学工作会议,担任专家评委,承担教改立项等工作。
第四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工作例会,特殊情况下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在教务处,由教务处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和联络。
  第八条 各院部可参照本章程规定的原则成立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九条 本条例由教学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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