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档案管理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2004]76号
为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调动广大教师投入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研究,坚持教学工作评价的经常化与制度化,同时也为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提供依据,经研究决定,建立教师教学档案。凡我校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含担负行政职务和思想政治课教师)均建立教师教学档案。
一、教师教学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教师教学档案由教务处负责建立和动态管理。在学校组织的有关活动中,将从教学档案中准确提供相关信息。
二、教师教学档案的内容
  教师教学档案的内容主要包括历年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评价、教学研究成果、荣誉与奖励以及教学事故等内容。
(一)教学工作量:以每学期教务处和研究生处核定的教学工作量为准,分学期记入教师本人档案。成人教育、对外培训等工作量不计入教学档案。记录信息包括所授课程(含实践教学环节)名称、学时、授课班级、学生人数等内容。
(二)教学质量: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每年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分年度记入教师教学档案。
(三)教学研究:包括教学研究课题验收成果和获奖两部分内容。
1.凡已验收或鉴定通过的教学研究成果,根据验收时间和参与排序记入教师教学档案;
2.获校级及以上奖励将获奖时间、获奖等级及排序计入教师教学档案;
 3.数学建模和电子设计等竞赛获奖的指导教师,将获奖时间和获奖等级计入教师教学档案。
(四)教学事故:如实记载教师在教学中发生的教学事故,记录信息包括事故等级、处理时间等;
(五)其他:上述内容未包括的有关教学工作的内容,如在各类统考、竞赛中取得优异成绩或获得奖励等。
三、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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