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学费收费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
学费收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理工大政发[2005]76号
各部门、学院(教学部)、直属单位:
    《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学费收费暂行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山东理工大学学分制学费收费暂行办法
为适应学分制改革的需要,根据《关于我省高等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05]84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按学分制培养的所有学生。
二、收费标准
学分制收费标准分为三部分:一是应收学分学费;二是按不同专业年收费标准折算的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和热门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三是第二专业(如: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应收学分学费。计算方法如下:
    应收学费=应收学分学费+应收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和热门专业的收费标准差额费+应收第二专业应收学分学费
(一)应收学分学费
1.单位学分收费标准
以政府规定的普通文科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得出单位学分收费标准。
单位学分收费标准=(政府规定的普通文科学年学费收费标准×4)/本科专业计划总学分
2.应收学分学费
根据学生学年所选课程学分总和及单位学分收费标准计算应收学分学费。
应收学分学费=单位学分收费标准×学年所选课程总学分
(二)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和热门专业的收费标准差额费
对于不同专业和热门专业年收费标准不同的问题,采取收取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和热门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的做法。各专业和热门专业的收费标准差额费计算如下:
1.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
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政府规定的该专业学年学费收费标准-政府规定的文科专业学年学费收费标准
2.热门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
根据山东省政府的规定,经省教育厅批准的热门专业,学费上浮10%。由于实行按文理大类招生,前两学年不能确定专业,因此上浮总量平均分配到第三、第四学年按年度收取。
热门专业收费标准差额费=政府规定的专业学年学费收费标准×10%×4
(三)第二专业应收学分学费
对修读第二专业(如:双学位、双专业、辅修专业等)的学生仅按其修读的学分计收学分学费,不再收取收费标准差额费。在学生申请第二专业后,分别按上述单位学分标准计算应收学分学费。
三、学费收取方式
采取按学年预收,学年末滚动结算的办法。
(一)学费预收
第一学年对已经明确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如:音乐、体育、美术、外语、数学等专业学生)和未明确专业的普通本科学生,按相应专业大类学年学费收费标准预收。
第二学年按相应专业大类学年收费标准与上学年结算额之和预收。预收学费=相应专业大类学年学费收费标准-(上学年预收学费-上学年应收学费)
第三、第四学年按第二学年的预收方式预收。
(二)收费校验和学费清算
1.收费校验
以学年初预收学费作为应收学费数计算统计学生收费情况,并将学生收费信息导入“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进行校验。在学分制教学管理系统中,欠费学生不能查询当学期考试成绩。每学年第二学期欠费学生不能进行下一学年选课或注册。
2.学费清算
第一学年至第三学年末,根据学生当学年应收学费与学年初的预收学费结算,结算额结转到下一学年。第四学年学生毕业前(每年五月的第二周周五前)根据学生当学年应收学费与学年初的预收学费结清,并办理当年毕业生的补退学费工作。
四、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一)缓考的学生,在按所选课程学分计算收取学分学费后,缓考时不再收取学费。
(二)实行按学分收费后,对二次考试后仍不及格,进行课程重学的学生,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05年高等学校收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财[2005]10号)精神,按学分收取重学学费,每学年末结算实际应收学费与学年初预收学费并结转下一学年。
(三)休学、复学学生的学费收取办法。学生在办理休学手续后,已修学分按学分学费计算收取,休学年度不收收费标准差额费,复学后正常计算收取。
(四)在基本学制四年内不能毕业的学生,从第五年起,按当年新生学年制收费标准收取学费。
五、其它事宜
(一)按国家政策,每学年学生享受减、免的学费,相应减少下学年学费,学生最后1学年享受减免的学费,在毕业前清算。
(二)学分制学费收费标准与学年收费标准一并公示。
六、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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