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理工大政发[2005]1号
为加强我校教学工作,表彰和奖励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管理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广大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深化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学成果奖励条例》和山东省颁布的《山东省教学成果奖励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教学成果的界定
第一条 教学成果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效果明显的教育教学方案,主要包含学校范围内教育教学的宏观建设成果、教学类建设等其它成果。
第二条 学校范围内教育教学的宏观建设成果,主要包含教育教学体制改革、教学管理机制改革、人才培养方案改革、联合办学、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教学质量评估、学风教风建设等。
第三条 教学类建设成果,主要包含制订科学的培养方案、建立新的课程体系、开设高质量的新课程、编写高水平的新教材或系列化教学文件、先进的实验技术研究、运用现代教育思想改进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实验室和实习基地建设、组织开展课外科技活动与社会实践、推进教学研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等,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起到显著作用。
第四条 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的教育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和发展,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显著效果的成果。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成果完成人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忠诚于党的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为人师表。
第六条 成果完成人必须是在我校工作两年(含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则必须是在职期间完成的教学成果。
第七条 集体申报成果,主要完成人不应超过5人。对于跨校合作的成果,只受理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成果。
第八条 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必须是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了主要贡献。
第九条 成果必须是完成人近4年内所取得的,并经过两年(含两年)以上实践,实践检验时间应从正式实施教育教学方案的时间开始计算(不含研讨、论证及制定方案的时间),表明该成果的确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产生显著的效果和效益,值得推广。
第十条 成果必须是过去未参加过教学成果评奖的成果,过去已参与评选但以后又确有新的突破性发展的成果,若需申报,则应加以详细说明。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在本人自愿的前提下,教师填写《山东理工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推荐书》,经教师所在单位初审,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向学校推荐,连同成果的主要材料一并报学校教务处教学研究科。成果的主要材料包括:反映成果且已公开发表的论文,或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指导教学实践效果显著的工作总结以及有关的资料。实物性成果应提交说明书、实验报告及鉴定书;教学成果如为教材,还须提交样书。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教学成果奖励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主管校长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职责是:聘请有关专家组成评委会;研究决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及省级教学成果奖励推荐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评委会的评审结果。
第十三条 教务处和实验设备处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单位成果推荐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成果,根据成果性质进行分类,并提交评委会。
第十四条 评委会对申报的成果按类分组评审,各组对申报成果进行综合考察,认真审阅材料,最后评分,确定推荐名额和等级后,报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在听取评委会的工作报告后,根据评审推荐意见,审定校级教学成果奖名单,并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十六条 获奖成果网上公示3天,凡对获奖成果有异议(包括其科学性、合理性、权属性等),须以书面形式在规定时间内向教务处提出。领导小组将对确有异议的成果进行复议。
第五章 奖励办法
第十七条 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设一等奖和二等奖,奖金分别为2000元和1000元。学校进行表彰通报,并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获得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依照《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奖励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80号),按相应级别的科研成果奖励办法予以奖励。
第六章 教学研究计分办法
第十九条 教研项目依照《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80号),按相应级别的社科类科研项目计科研工作量。其中试点专业、试点课程、精品课程等项目按经费实际到款额的1/3计算,其它项目按经费实际到款额计算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条 获省部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依照《山东理工大学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按相应级别的科研奖励计算工作量,该工作量只作为考核晋级的依据,不计发工作量津贴。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二十二条 获得教学成果奖,记入本人教师教学档案,作为评聘职称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项目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四条 弄虚作假或者剽窃他人教学成果获奖的,学校将予以撤销,收回证书和奖金,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