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物资设备采购管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91号

为加强对物资设备采购活动的监督与管理,增加采购过程的透明度,有效预防采购活动中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按照《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04]87号)制定本规定。
一、不管经费来源如何,各单位购置物资设备,应按学校规定,申报计划或申请立项,计划或立项经过批准后,由实验设备处负责实施。
二、购置单价小于5万元、批量较小的物资设备,实行当时询价报告或议价采购方式。由物资供应科与使用单位安排不少于2人的采购小组,按照计划确定的数量、规格、型号、性能参数,进行市场调研和询价,依据性能价格比最优的原则确定供货单位。
三、购置单台件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贵重仪器设备和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大宗、批量物资设备,应按照学校物资设备招标的有关规定,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电传招标或议标的方式,在计划财务处、审计处、监察处及主管领导的参与、监督下,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四、对于特殊物资设备,不管金额大小,均应签订商务合同,以确保设备物资的质量、到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运输包装、仲裁、验收条款的具体实施。
五、按照省政府招标采购的规定,必须实行政府统一招标采购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六、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有关的业务知识,掌握常用仪器设备性能特点,把握价格变动规律,注意收集信息,拓宽供应渠道,提高采购水平。
    七、建立验收登记制度。仪器设备和物资到货后,要组织有关人员按《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验收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对物资设备的数量、质量、型号、规格等有关条款逐项严格验收,填写验收报告。
    八、对于原始计划书、合同书、验收报告、票据等有关材料要妥善保管,不得涂改、丢失或销毁,待计划或立项执行结束后归档。
    九、应严格按规定办理物资设备的暂付款、报销和固定资产入帐手续,杜绝先购后审现象的发生,如若出现先购后审一律不予入帐报销,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十、采购人员要认真学习物资设备采购供应的有关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审计、监察、计财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标或业务谈判,殉私舞弊,干扰采购活动正常秩序者;
    (二)与投标者或供货单位相互串通,高估冒算,有意多付货款者;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属以次充好、价高质次或假冒伪劣者;
    (四)采购过程中,接受供货方贵重礼品、回扣或有价证券等各种好处费而不上交者;
    (五)挥霍浪费或挪用、贪污、私分采购货款者;
    (六)以各种理由化整为零,逃避上述条款约束者;
    (七)采购过程拒绝监督,对违纪违法行为有意包庇者。
十一、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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