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暂行规定
鲁理工大政发[2004]88号

为加强实验室队伍建设,改善实验队伍结构,提高实验队伍素质,经研究建立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工作任务制度。现做如下规定:
一、指导思想
实验教学是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理论教学相辅相成,积极鼓励和引导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一方面解决了实验教学人员数量少的问题,改善了实验人员的队伍结构;另一方面使教师的理论和实践紧密地结合起来,有利于提高整体教学质量,使更多的教师可以充分利用实验室进行科研工作,创造出更多优秀的成果。教师参加实验室建设也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规定每位教师必须在每学年有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或社会实践的工作量。 
二、参加范围
有实验内容的各专业课和基础课任课教师均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或社会实践工作。
三、参加办法及组织形式
(一)专职任课教师必须参加实验课教学任务,在任课期间,至少参加一组一轮的实验指导,批改实验报告,解答有关实验内容所遇问题
(二)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工作任务的内容包括:指导实验教学、编写实验讲义、更新实验内容和项目、改善实验手段、自制仪器设备、拟订实验改革方案、设计实验项目、拟订设计性和综合性大型实验、研究创新性实验课题的收集与整理,参加实验室改造、仪器设备维修及改造等。
(三)凡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的教师,须填写下学期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任务表,在每学期末的两周前由教务处、实验设备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其任务书内容确定工作量、考核验收上学期的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验收合格,在工作任务书上签署意见,存入教师业务档案,并记入相应工作量。
四、考核及工作量计算
(一)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工作任务制度,纳入教师考核管理,对于应参加而没参加或没完成工作任务的教师,在教师考核时,视为没完成教学工作。对参加实验教学、实验室建设表现突出者给予奖励。对可立项的转入教学研究立项。
(二)考核由实验设备处会同教务处共同进行,实验教学质量考核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
(三)工作量计算参照学校制定的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计算办法及实际工作任务确定。
五、其 他
(一)参加实验教学及实验室建设所需经费,按实验室经费隶属关系申请。
(二)教师参加实验教学和实验室建设,实验室主任及专职实验人员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方便条件,以促进实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本规定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七、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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