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
鲁理工大政发[2004]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工作是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体现学校办学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为贯彻执行原国家教委颁发的“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加强我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的重要基地,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水平,在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的基础上,积极开展科学研究、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工作,为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服务。
第三条 加强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考核、技术培训和思想教育工作,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思想觉悟;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牢固树立为教学、科研、学生服务的意识,为培养合格的人才做出贡献。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要根据教学、科研任务的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按照“科学规划、资源共享、提高效益”的原则,逐步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先进的仪器设备装备实验室,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对社会经济建设服务的能力。
第二章 实验室基本任务
第五条 根据专业设置和教学大纲、教学计划的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按计划准备并开出实验,安排实验指导人员,开出的实验课必须有完善的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教学的管理,努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不断改进和更新实验内容,改进实验教学方法,通过实验培养学生良好的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严谨的科学态度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七条 实验室要注意吸收科研和教学的新成果,开设新的实验项目,增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研究性和创新性实验,创造条件对学生全面开放实验室。
第八条 实验室要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在保证实验教学的前提下,积极为科研工作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 实验室应注意实验技术的研究和开发,发挥技术和仪器设备的潜力,努力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逐步完善实验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要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工作。
第十条 做好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使设备处于完好状态,要根据国家计量标准定期校验,以保证实验数据的准确性和实验结果的可靠性。
第十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管理,有计划的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和培训。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我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由一名校长分管全校的实验室工作,各院(系、部)由一名副院长(副主任)分管本院(系)的实验室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和承担任务的不同,可设置不同管理层次的实验室。如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校级重点实验室、校级中心实验室、院(系、部)实验室。
第十三条 实验设备处是负责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校长领导下管理、协调全校的实验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令,落实《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及上级主管部门的一系列文件精神,结合实验室工作的实际,拟定贯彻实施办法。
(二)根据学校整体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实验室建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拟定实验室设置和布局,审查实验室仪器配备方案,负责分配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运行经费。
(三)组织制定和实施实验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实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情况的审核评估制度、实验室岗位职责、实验室在用物资的管理制度、经费使用制度等,并检查督促实施。组织和进行实验室评估工作,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
(四)负责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协同人事处做好实验人员的定编、岗位培训、考核及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项工作。
(五)负责审核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计划;指导和管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及技术物资的采购、储运、保管、发放、维修、报废和处理工作,评估投资效益,不断提高实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由学校或院(系、部)聘任,负责实验室的全面工作。
第十五条 成立实验室建设指导委员会,由分管校长任主任,委员由学校有关部门、院(系、部)负责人和学术、技术、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对实验室的建设规划、大型精密贵重设备的购置、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作出决定。
第四章 建设与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学校总体建设规划和专业发展规划要求,统筹考虑、全面规划,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实验室建设。实验室的建立、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正式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实验室的设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足够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等项任务;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不低于三人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五)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实验室的建设要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来源、投资效益等综合因素,制定近期和长远建设规划,有步骤地实施。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建立应按照立项、论证、建设、验收、效益考核等程序,由实验设备处统一归口,全面规划。因教学、科研需要新建实验室时,由院(系、部)提出申请报告
和筹建计划,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设置申请书》,经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安排实施,筹建期满,组织验收,确认达到建设规划目标时,列入正式实验室建制。
第二十条 因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变动,需要调整、撤销实验室,由各院(系、部)提出报告,实验设备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长批准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改造,不仅考虑房屋、设备、附属设施等条件,而且还包括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配备,要重视实验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制定培养计划,以适应科学技术不断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鼓励、支持实验室的开放,推进实验室对外服务工作的开展;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横向联合,支持同厂矿企业、科研单位合作或引进外资共建专业实验室和开放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要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及工作规范,建立与完善实验教学文件和仪器设备技术资料档案。对实验室的固定资产、实验教学质量、技术队伍、经费投资效益等进行记录、统计和分析,及时为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提供实验室情况的准确数据。实验室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按各类专业技术岗位的要求进行聘任,按照学校的要求定期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工作量和业务水平进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验室的经费要纳入学校总的经费年度预算,凡利用实验室对外进行有偿服务的,要将收入的一部分用于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建设经费要按照“规划优先、立项拨款、重点投资、效益评估、分期配套与更新”的原则,根据学校专业设置和学科发展方向集中投入,保证学校重点实验室的建设。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要按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依照《高等学校基础课教学实验室评估标准》的要求定期对实验室进行评估,逐步建立实验室评估制度。通过评估,达到改善条件,加强管理、提高效益、提高教学和科研水平的目的。
第二十八条 拥有精密贵重仪器和大型设备,并具有特色的先进技术的实验室,凡具备法人条件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向有关部门申请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对外出具公证数据。
第二十九条 实验室所需的实验动物,要按照《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以及各地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规定进行饲养、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室内要求整洁卫生。
第三十一条 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务院颁发的《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安全保密工作的法规和制度。要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对危险品的管理,定期检查防火、防盗、防爆等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预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人员和财产安全。
第三十二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在高温、低温、辐射、病菌、噪声、粉尘、毒性等与人体有害的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切实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所享受待遇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实验室工作人员
第三十三条 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从事实验室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技术员、工人和管理人员,各类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做到团结协作,相互配合、相互支持。
第三十四条 实验室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组织管理能力和奉献精神,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较丰富的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经验,由相应专业的、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和各专业的发展方向,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报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物品的年度购置及维修计划。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努力提高设备利用率和完好率。
(三)做好本室实验教学管理工作。根据下达的实验教学和科研等项任务,负责组织落实学期教学实验、科研实验计划和对外服务工作,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负责本室人员考勤考核工作,组织实验人员对实验室物资设备进行定期清查、维修、鉴定、保养等,并进行检查督促。
(五)负责本室精神文明建设,做好本室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落实实验室的安全保卫、防尘、清洁卫生等。       
第三十五条 校级实验中心主任,由实验设备处提出人选,报主管校长批准并聘任;院(系、部)实验室主任,由院长或系主任聘任,报实验设备处和人事处备案。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技术人员的编制参照在校学生数、教师数、不同类型实验的教学情况、仪器设备分布状况等因素,综合分析后核算,对有条件的院(系)实验室实行实验教师的动态管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实验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定期进行考核,不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切实做好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评聘、职级晋升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工作的检查、评比工作,对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或工作不负责任者按学校的规定进行处分和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由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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