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仪器设备管理水平,提高仪器设备使用效益,促进仪器设备的专管共用和资源共享,根据《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平台组成
第二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对仪器设备需求情况,以及已有仪器设备分布情况,将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按相近学科划分为四个学科群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平台:
㈠机械及相近学科群仪器设备平台(简称机类平台)主要由机械工程学院、交通与车辆工程学院、轻工与农业工程学院、建筑工程学院、工程技术院、实训中心等相关专业的仪器设备构成。
㈡电子学科群仪器设备平台(简称电类平台)主要由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计算机科学与技术学院、物理学院等相关专业的仪器设备构成。
㈢生化材料学科群仪器设备平台(简称生化平台)主要由化学工程学院、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生命科学学院、资源与环境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金属材料)、轻工与农业工程学院(食品科学与工程)等相关专业的仪器设备构成。
㈣公共基础仪器设备平台(简称公共平台)主要由多媒体教室、语音听力室,以及计算机教学部、网络中心等面向全校服务的大宗仪器设备构成。
第三条 对于满足下列条件的仪器设备应纳入平台管理:
㈠由学校经费购置,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件价值在2万元以上,数量在5台套以上的仪器设备;单价在0.2万元以上,数量在20台套以上的仪器设备。
㈡由横向课题经费购置,单价2万元以上,并申请纳入学校平台管理的仪器设备。
㈢有条件进行资源共享,可以承担平台内二个以上专业教学、科研任务的仪器设备。
㈣经专家组论证,可以为全校教学服务的多媒体教室设备、语音室设备,以及计算机等大宗类设备。
第三章 平台管理
第四条 成立以分管校长为主任,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参加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平台管理委员会(简称平台管理委员会)。平台管理委员会是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平台建设的主管机构。
第五条 平台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拟定有关平台建设的规章及政策,组建平台专家库、聘任专家组组长。管理委员会下设工作办公室,工作办公室设在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具体负责平台日常管理,协调各平台专家组的工作,协调教学科研设备经费分配及实施,实施监督检查及评估工作。
第六条 平台专家由推荐产生,任期3年,届满后按平台专家推荐程序重新推荐产生。平台专家组组长负责平台专家组的召集、工作开展。平台专家组直接向学校平台管理委员会负责,其职责如下:
㈠论证实验室发展规划,对学校实验室设置提出改进意见;
㈡论证平台所需耗材、运行经费的使用范围及安排意见;
㈢论证平台内的仪器设备购置规划和年度购置计划;
㈣负责平台仪器设备规划和购置前期调研的经费审批,审阅调研报告,并组织本平台专家参加仪器设备的采购;
㈤负责提报平台仪器设备培训、管理、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
㈥对平台内的设备定期进行效益评价,并对仪器设备管理、使用提出改进意见;
㈦论证平台内仪器设备运行维持费用标准。
第七条 平台仪器设备责任人的职责:
㈠按时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教学任务;
㈡公布可以承担的实验教学和科研服务内容及项目,并及时完成相应实验任务;
㈢做好平台仪器设备的功能和实验项目开发工作。
㈣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实验室开放工作,资源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
㈤按年度写出使用效益考核报告。
第八条 对于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平台的建设和管理,以资源共享为目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集中或分散式管理。
第四章 平台建设
第九条 平台新的建设内容实行项目申报审核制度。由需要建设的院(部)实验室、中心按项目向各平台提出申请,各平台汇总后报平台管理委员会。平台管理委员会根据学校发展规划、重点支持方向和当年仪器设备经费情况安排各平台经费,各平台根据经费按照项目论证原则安排项目实施计划。
第十条 各实验室、中心按学校批准的隶属关系进行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 平台建设经费组成包括三部分:
㈠学校正常的仪器设备经费;
㈡学校各类仪器设备购置专项经费;
㈢社会力量提供的实验室建设经费或仪器设备购置经费。
第十二条 平台建设经费论证原则:
㈠符合学校发展规划和重点建设计划;
㈡根据各平台规划,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原则;
㈢教学设备优先,兼顾科研原则;
㈣保证专项原则;
㈤更新配套原则;
㈥优先保证落实平台共享设备原则;
㈦共建配套原则;
㈧集中财力发展优势学科原则。
第十三条 平台仪器设备论证原则:
㈠各学科(专业)资源共享设备优先原则;
㈡按平台规划,先急后缓分步实施原则;
㈢教学设备优先兼顾科研原则;
㈣保证专项并兼顾平台原则;
㈤共建配套原则;
㈥更新配套原则;
㈦场地、人员等配套措施完备的仪器设备优先安排原则;
㈧根据学校发展重点,学科(专业)集中投入原则。
第十四条 已有仪器设备按学科群组成实施分类,纳入平台管理。
第十五条 设立平台基金专项经费,用于平台仪器设备运行维持、维修、调研和检测费用补助,具体办法见《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平台基金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建设学校仪器设备网络信息平台,各平台专家组负责数据更新和日常管理。
第十七条 平台仪器设备的运行保障措施:
㈠可申请仪器设备购置经费和维持经费;
㈡完成学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学、检测、实验等任务,按学校有关文件核算工作量;
㈢可申请仪器设备功能和实验项目开发经费;
㈣可申请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资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平台基金管理办法 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