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巡查考核工作规定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巡查考核工作规定
实国函[2007]11号

为了加强规范化实验室的建设,促进实验室开放,强化对实验室管理工作的检查及管理人员的考核,保障实验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巡查的内容
第一条 检查实验教学课堂质量。通过听实验教学课,对实验指导教师的出勤、准备、教学方法和质量进行全面了解和评定,并及时与教师交换意见,帮助教师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第二条 检查实验教学秩序及管理。通过抽查相关材料,了解实验教学计划的制订及执行情况,了解实验室的开放运行情况,以及实验报告批改、实验考核和实验指导书等达到规范化要求的情况。
第三条 检查仪器设备管理情况,主要包括帐卡物相符、仪器设备维护保养、大型仪器设备管理等是否达到学校有关文件的要求,工作程序和记录是否规范。
第四条 检查实验室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实验管理员在岗、实验室挂牌管理、实验室使用记录和管理档案整理归档等情况。
第五条 检查实验室环境与安全情况,重点是实验室卫生和安全。
第六条 了解和反馈实验室对学校有关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实验教学和实验室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对实验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巡查的组织
第七条 巡查工作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总体负责和协调,分为专家组巡查、院部巡查、主管部门巡查三个方面。
第八条 巡查专家组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聘任对实验管理工作有经验的专家(至少3人)组成,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巡查。专家组成员每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九条 院部巡查由院部负责组织,院部分管负责人、系(教研室)主任、实验中心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参与,对院部直属各实验室进行巡查。院部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其它人员每两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条 主管部门巡查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分管负责人、实验管理科和设备管理科人员(至少4人)参与,对全校实验室进行巡查。分管负责人每月至少巡查一次,实验管理科和设备管理科人员每两周至少巡查一次。
第十一条 学校将在每学期未对专家组、院部和主管部门巡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结果向全校通报。
第三章 巡查的方式
第十二条 巡查主要是对实验室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所属分室或挂牌责任人管理情况可在评价的具体情况中进行记录和说明。
第十三条 专家组、主管部门每次巡查采取抽查实验室的方式,院部则应巡查院部所属的所有实验室。巡查以成员个人巡查为主,也可组织成员集体巡查。
第十四条 巡查采取随机形式进行,不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主动配合好巡查人员的检查工作,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巡查人员的检查。
第十五条 巡查人员对每个实验室的巡查都应做好巡查记录,认真填写巡查记录表,并按评价要求对各项巡查内容进行评价、打分。
第四章 巡查结果处理
第十六条 巡查人员在巡查中发现的问题既可当面向被检查单位提出,也可及时反馈给有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应根据巡查的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专家组、院部、主管部门对每月巡查情况要进行汇总和整理,写出巡查月总结报告,报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管理科。实验管理科整理后,将结果存档备案。
第十八条 每年底,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管理科对各实验室的评价打分进行汇总,按专家组40%、院部40%、主管部门20%的比例统计计算出各实验室全年巡查考核结果,作为实验室管理人员日常管理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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