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办法
实设函[2004]6号

为加强我校仪器设备维修工作,提高投资效益和仪器设备的完好率,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原则
第一条 仪器设备维修原则
(一)修旧利废、勤俭办学的原则;
(二)加强设备维护保养,减少设备故障的原则;
(三)自修或校内维修为主,校外维修为辅的原则;
(四)技术修理为主,更换配件为辅的原则;
(五)专、兼职维修人员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条 为充分发挥使用及我校专业教师人员维护保养仪器设备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利用他们对设备性能及使用情况比较熟悉的优势,配合实验设备处做好维修维护保养工作,做到小修不出系,大“病”能会诊,因此要建立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仪器设备维修人员队伍。
第三条 专职维修人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常用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及维护维修知识。
(二)负责全校教学仪器设备维修工作,对于校内不能维修的进行鉴定,须外修的联系外修单位并协调维修价格报设备科。
(三)指导使用部门正确使用设备。
(四)对申请报废的设备、物资进行鉴定,提出处置意见。
第四条 兼职维修人员职责
(一)熟练掌握管辖范围内的仪器设备的性能结构特点,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知识,接受设备管理科的业务指导。
(二)制定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指导监督使用人员正确操作使用仪器设备。参与和指导使用人员按规定对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三)负责处理仪器设备的常见故障,确实维修不了,送设备管理科维修中心。
(四)负责某种专门设备的维修。
第二章 维修范围
第五条 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均可由兼职、专职维修人员维修。
第六条 保修期内设备的维修。凡在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应尽量满负荷运转,尽可能多地暴露问题,要经常检查其技术状态,存在技术故障的,由使用单位人员及时通知供应厂商解决。供应厂商不能履行售后服务的,由实验设备处供应科与其协调。
第七条 签有终身免费维护、维修合同的按合同规定执行。出现故障通知厂家前来解决,需要更换配件时,应由专职维修人员参与会诊,并提出意见按所需费用额报批。
第八条 仪器设备在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首先由兼职维修人员进行检查维修,确认不能维修的填写《校内设备维修任务书》,送设备管理科维修中心进行维修,若故障特殊,校内无法修理,由维修人员签署外修建议,经实验设备处审批后,送外修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应首先采取安全关机措施,并立即报告实验设备处,联系厂家处理。
第十条 对专用仪器设备,校内不具备维护保养条件的,可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专门的公司或厂家进行维护保养,以保证设备的完好率。
第三章 维修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为保证设备维修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每年按设备总值的0.5%划拨设备维持费,专项用于仪器设备维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应从对外服务经费中列出不低于20%的费用建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设备的维修维护和保养工作。
第十二条 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维修,经费由设备维持费支付。科研单位或项目组设备维修,经费从科研经费列支。
第十三条 机关行政部门所用办公设备属学校配备范围的,设备维修费由设备维持费支付,不属学校配备范围的由部门自行支付。
第十四条 上述2条范围以外的单位,设备维修费自行支付。
第十五条 校维修中心对私人家电维修以及对外服务低于市场价收费。
第十六条 由于操作使用不当,造成仪器设备损坏的,维修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七条 对所维修的仪器设备,应做好记录,填写设备维修档案。
第十八条 设备管理科维修中心应加强对仪器设备维修材料管理,实验设备处将定期不定期检查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严禁非专业技术人员私自剖机维修,否则一切后果均由该设备使用保管人承担。
第二十条 各使用单位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指定专人对所用的仪器设备,根据其不同特点及使用情况,分别予以定期维护保养。使维护工作定期化、经常化、制度化。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有实验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实验设备处
                                                  2004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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