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学校仪器设备、场地、人才等资源,扩大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实现仪器设备资源共享,提高投资效益和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理工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服务范围及管理形式
第二条 学校实验室(所、中心)实行开放制,所有仪器设备均纳入技术服务范围。
第三条 实验室所在的学院、教学部、直属单位是组织实施实验室技术服务的责任单位。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代表学校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开展实验室技术服务,实行项目申报制。凡利用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对校外开出实验、测试、加工等技术服务和对校内科研进行实验的,由各责任单位根据仪器设备、人员、场地等情况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申报表》(见附件1),报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与计划财务处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五条 申请使用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需到项目开出单位签订《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协议书》(见附件2),并报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审核备案。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建立实验室技术服务专项资金账户,负责收费管理。
第三章 服务项目收费
第七条 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为成本加技术服务费。成本包括:耗材费、运行维持费、折旧费、水电费。
(一)耗材费:与实验有关的实验材料等一次性消耗费用。
(二)运行维持费:维持正常运行的设备维护及配件等。
(三)折旧费计算办法:
折旧费=设备折旧费率×使用机时数    (元)。
设备折旧费率=设备原值÷折旧年限÷年开机时数(元/小时)。
(四)水电费:已安装水电表的按实计收。未安装水电表的,由申报单位核算收费额度、填入《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申报表》、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和校能源管理中心核定,按核定额收取。
(五)技术服务费: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和技术含量高低、作业时间等情况确定。 
第八条 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在提报《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申报表》时,根据第七条收费要素核定收费标准。对特殊的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由服务项目所在单位与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市场情况确定,经分管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国家或省市物价管理部门有统一定价的,按统一定价收费。
第十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收取
(一)校内纵向课题、自选课题按成本收取。
(二)横向课题和对外服务项目按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
(三)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收费,校内项目收费由计划财务处转账,对外服务收费由学校计划财务处出具收费票据。
第四章 服务项目工作量计算与收费分配
第十一条 实验室技术服务,根据《山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工作量计算办法》、按项目计算工作量,由项目组按贡献分配到人。
第十二条  收费分配。收费按项目即时结转,可分配部分要在项目结束后进行。
(一)耗材费转入服务项目责任单位。
(二)水电费冲减学校水电费支出或转入后勤管理处能源管理中心。
(三)设备折旧费、运行维持费转入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专项”,用于设备更新。
(四)技术服务费的80%,转入服务项目责任单位。
(五)技术服务费的20%,转入学校“公用大型仪器设备平台基金”。 
第五章 实验室技术服务考核
第十三条 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进行实验室技术服务指标的制定与年度考核。每年对各单位实验室技术服务情况进行总结。对在实验室技术服务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第十四条 在年度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中达不到60分或在实验室技术服务中弄虚作假,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学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服务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二)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证和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三)保证仪器设备的完好。
(四)不向用户收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五)不以任何借口拒绝实验室对校内外开放。
第十六条 严禁私设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对私设服务项目、私自收费的,一经查实,按其所做项目收费标准的5倍罚款,并按单位私设“小金库”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纳入本专科、研究生教学计划的实验项目不执行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与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申报表》 附件1.doc
         2.《山东理工大学实验室技术服务项目协议书》 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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