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设函[2006]17号
为大力推进实验室开放工作,更好地为教学科研和培养创新型人才服务,补充实验教学队伍,为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提供实践工作机会,根据《关于研究生开展 “三助”工作的暂行办法》和学生勤工助学有关规定,学校决定从在校学生中聘任部分人员担任开放实验室“助教”,承担部分实验室教学和管理任务。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是学校为搞好实验室开放,同时增加研究生、高年级本科生实践机会而开展的一项工作。
第二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职责是在实验室主任的领导下,具体承担本科生实验指导、实验设计、实验设备的功能开发及实验室设备的管理和维护等工作。
第三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每周实际工作量为8-15学时(主要在业余时间)。
第四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主要在研究生一、二年级、本科生三、四年级中聘任,担任“助教”的学生必须有高度的责任心和教学热情,且学有余力,并征得指导教师或院部的同意。
第五条 开放实验室学生“助教”在完成工作职责和达到相应学时后,每月享受学校“助教”津贴。
第六条 每学年初由各院部开放实验室提报实验室“助教”的岗位需求数、岗位职责要求、岗位征聘范围,实验设备处负责审核汇总后交学工处备案,并在网上公示岗位需求,面向在校学生征聘。
第七条 符合担任“助教”条件的学生,填写《山东理工大学实验教学“助教”岗位审批表》(附件1),经指导教师或院部同意后,送交所申请的实验室参加竞聘。当竞聘人数不足时,也可由相关的院、部、管理部门择优推荐。有教学实践经验的可以优先考虑。
第八条 各院、部开放实验室工作的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要求,最终决定聘任人员,并在审批表签署意见,由实验设备处汇总审核后,报学工处审批备案。
第九条 对批准的学生“助教”,由实验设备处组织上岗业务培训。
第十条 担任实验室“助教”的研究生、本科生由所聘实验室按月进行岗位考核,每月将考核情况表(附件3)报送学工处,对岗位考核合格的“助教”学生由学工处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发放“助教”补贴。
第十一条 每学期末由实验设备处、学工处、研究生处共同组织对实验室“助教”集中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实验室管理、教学水平、工作态度、教学效果、学生反映等(附件4)。对考核不合格的“助教”酌情减发最后一个月的“助教”补贴,并终止聘任。
第十二条 对教学效果良好并取得突出成果的学生,学校将通过评选优秀学生 “助教”的方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实验设备处、会同学工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学 工 处 研究生处 实验设备处
2006年6月12日
附件1: 附件1.doc
附件2: 附件2.doc
附件3: 附件3.doc
附件4: 附件4.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