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8-08-30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04]72号
为严肃教学纪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防止并及时处理教学工作中发生的各种事故,营造良好的校风,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一、教学事故的分类和级别
本办法所界定的教学事故是指教学管理部门、教师和工作人员在教学、教务管理各个环节中出现过错或过失。
(一)分类:依据教学和管理等不同环节,将教学事故划分为六大类,即课堂教学事故、实践教学事故、考试事故、教学管理事故、教材事故、教学保障事故。
(二)教学事故的级别:根据事故的性质和所造成的影响程度分为三级:I级为严重教学事故,II级为重大教学事故,III级为一般教学事故(详见附表《教学事故分类表》)。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程序
教学事故发生后,事故责任人或发现人、知情人及时(不能超过事故发生的当天)将事故情况报告所在院(系)或主管部门,院(系)或主管部门查实后,由责任人所在院(系)填写《教学事故登记表》。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确定事故等级,报学校或有关部门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
(一)I级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两年内工资不能正常进档,不能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再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Ⅲ级教学事故,给予主要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
(四)两年内发生两次或两次以上教学事故,视情节给予主要责任人记过以上行政处分,两年内工资不能正常进档,不能聘任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五)对于各类教学事故责任人,还要根据其责任和损失大小、扣除相应的工资和奖金。
(六)对教学事故责任人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将根据院(系)年度考核的有关规定,扣除其所在单位的考核分数。
四、本办法适用于普通本专科教育、研究生教育、成人教育,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教学事故分类 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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