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关于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的管理办法

发布者:刘焕亭发布时间:2020-12-01

山东理工大学

关于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的管理办法

(教务函〔2017118号)

 

为加强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以下简称立项专业)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立项专业的建设质量和进度,完成高水平应用型建设专业的既定目标,根据山东省教育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推进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教高字[2016]8号)和《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群)绩效考评办法》的通知(鲁教高字[2017]9号)及《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育教学综合改革方案》(鲁理工大政发[2017]149号)等文件精神,为提高我校高水平应用型立项专业(群)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的总体建设目标是: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培养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为目标,以专业建设为着力点,突出强化学校特色,促进人才培养与产业优化升级、经济转型发展紧密对接,推动一批特色专业向高水平发展。到2020年,建成35个高水平应用型重点专业,进入全国同类专业前10%;培育建设58个专业逐步达到高水平应用型重点专业建设标准;适应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等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形成一批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专业群,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人才和技术支撑。

第二条 立项专业建设内容

(一)培养大批高素质应用型人才。完善协同育人机制,积极推进校企、校地、校所深度合作,建立产教融合、协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模式,共建课程、实践实训基地,实现专业链与产业链、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与生产过程对接,合作效果好。提高实践课比重,理工类本科专业实践教学学分比例占总学分比例不低于30%,人文社会科学类专业不低于25%。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加大课程教学改革力度,着力开发专业特色课程和在线开放课程,满足学生多样化学习需求。加强创新创业教育,注重创新创业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开发创新创业课程,承担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在省级及以上创新创业大赛中成绩优秀,提高学生就业能力和就业质量,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5%以上。

(二)产出一批高水平应用技术成果。以校城融合为契机,积极融入以企业为主体的区域、行业技术创新体系,以解决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技术、社会发展重大(难点)问题为导向,广泛开展应用技术研究和科技服务。支持并鼓励教师和企业联合开发新产品、新技术,产出一批高水平原创性应用技术成果,推动一批关键生产技术突破。及时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效益和课程教学资源。立项建设的专业(群)须与行业企业联合,并至少获一项省部级及以上科研奖励等标志性成果。

(三)建成一批高水平应用型人才培养平台。“十三五”期间,建成12个省级及以上应用型人才培养平台。推进学校与行业企业合作发展,以强化实践教学环节和提升应用技术研创能力为重点,建设一批开放式综合实验教学中心和创新创业教育示范中心、大学生实践教学基地、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人才培养平台,为应用型人才培养提供有力支撑。

(四)建设具有高水平实践教学能力的师资队伍。建设期内,每个建设专业(群)拥有职业资格证书或2年以上行业企业工作经历或主持2项以上应用型研究项目的教师(简称“双师型”教师)比例达到40%以上,聘用企业或行业专家担任兼职教师的比例达到25%以上。调整教师结构,积极引进行业公认的专才,聘请企业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和高技能人才作为专业建设带头人、担任专兼职教师;有计划地选送教师到企业接受培训、挂职工作和实践锻炼;提升专业教师整体实践教学水平和应用技术研发能力。

第三条 我校高水平应用型立项专业(群)的建设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建设按照“统一领导、目标管理、过程监控、绩效考核”的原则实施。明确各级项目的责任目标以及各级项目的责任人。实现责、权、利统一,调动各项目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确保各项目建设效果。学校对项目的执行过程进行监控和考核,保证项目的执行合法、规范,保证实施效果,组织专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核、考评和验收。

第二章  立项专业(群)建设

第四条 学校立项专业(群)的建设以立项专业申报书、目标任务书等为依据。

第五条 学校立项专业(群)建设的流程为:专业(群)建设的任务分解、项目实施、项目验收、项目考评。

1.任务分解:依据专业建设目标任务书,按年度将专业建设任务细化分解到项目和具体任务,责任到人。

2.项目实施:各立项专业(群)建设单位按目标任务书规定的建设目标和建设内容,细化年度项目计划,合理安排项目建设的进度和重点工作,并组织实施。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必须保证项目建设进度和实现预期的效益目标,并按目标任务书进行检查、考评、验收。

3.项目验收:各专业(群)所在学院负责对本专业(群)建设的各个项目建设内容落实及验收;学校教学专委会负责对立项建设专业(群)阶段建设和整体建设考评验收。

4.项目考评:校教学专委会对立项专业(群)建设绩效进行考评,并做好接受上级部门对各个立项专业(群)建设绩效考评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立项专业(群)建设实行年度检查、3年中期检查评估和5年期满考核验收制度,适时处理专业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年度检查。每年11月30日前,由学院进行自查,学校检查。主要内容是:

1.本年度有关项目建设和资金执行情况。

2.有关项目建设进度、建设效益和阶段性建设成果。

3.各项目建设过程中档案形成、整理情况。

4.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二)3年中期检查评估。由教学专委会组织专家组对各专业(群)进行中期检查及评估,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中期评估。主要内容是:

1.总结近3年来专业建设和资金的执行情况,总结建设效果。

2.对下一阶段专业建设和资金使用提出指导性意见。

3.专业建设过程中档案形成、整理情况。

4.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三)专业建设期满考核验收。

1.专业(群)建设完成后,各专业(群)建设单位要提交专业(群)建设绩效自评报告。

2.学校教学专委会组织专家组,依据目标任务书,对项目的目标实现情况、建设任务和资金的完成情况、建设效益等,进行考评和验收,对专业建设的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3.学校将情况汇总后,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期满考核。

第七条 专业建设过程中,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监督内容有:专业建设的建设目标、建设内容、建设进展、经费使用、投资效益等方面。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学校教学专委会对各立项专业建设的年度检查情况,按照绩效考核标准,对各建设专业(群)进行年度绩效考核。

第九条 对年度绩效考核成绩突出和效益显著的立项建设专业(群),划拨下一年度建设经费时上浮5%10%。

第十条 对于考核成绩较差,项目的建设进度慢,影响项目绩效考评的专业(群),划拨下一年度的建设经费时减少5%10%。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理工大学

关于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教务函〔2017118号)

 

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立项建设专业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水平应用型大学建设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167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专项用于山东理工大学高水平应用型建设专业的专业建设。

第三条应用型专业建设施行总体规划、分年实施,以山东省立项建设的专业(群)建设为着力点,促进各专业的内涵及特色发展。

第二章  资金使用

第四条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全部用于本专业(群)的建设,支出范围:

(一)专业建设费。包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课程与课程群建设(含在线开放课程建设)、共享专业教学资源库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二)师资建设费。包括教师教学能力提升、教学团队建设、聘用实践教学兼职教师、选送教师接受实践教学培训锻炼、专业教师进修访学培训等方面的支出。

(三)人才培养费。包括提升学生创新创业能力,支持学生实践实训活动,大学生科技竞赛等方面的支出。

(四)基础条件建设费。包括教学条件装备、实验材料购置和实践实训基地、实验教学中心、虚拟仿真教学中心等平台建设,及教研科研实验室建设与改造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五)教研科研活动费。包括为开展教学研究和提升专业建设水平而开展的科研工作、教研科研课题论证、协作研究、成果出版发表以及推广应用等方面的支出。

(六)合作交流费。包括应用型专业成员参加国际国内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以及开展合作研究、邀请国际国内相关专家对专业建设进行咨询、指导等方面的支出。

(七)日常费用。包括开展上述工作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等。

第三章  资金监督管理

第五条 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拨付,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资金,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六条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原则上应于当年形成支出,如有结余结转,要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有关财政拨款结余结转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对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制度规定,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第八条凡使用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及时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认真维护,共享使用。

第九条应用型专业建设资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单独核算。明确项目负责人与教学管理、财务等部门的职责与权限,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确保经费规范、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条立项建设专业应制定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认真开展总结和自评,并于每年十一月底前将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等情况报教务处。教务处将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开展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评价,对执行效果不佳或未实现预期目标的,责成学院予以整改;整改不力的,视情节轻重减拨、停拨或扣回资金。

第十一条学校教学专委会依据有关规定对任务书实施情况、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经检查和评估,对未按任务书实施项目、经费管理不规范和支出进度较慢的专业(群),视情节轻重,缓拨、核减甚至停拨资金。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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