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
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理工大政发〔2018〕5号)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8年1月12日
山东理工大学
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激发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高水平、高质量的教学科研成果(项目)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推进“一精神”“一规划”的深入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志性成果(项目),指的是以“山东理工大学”(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兼职人员所取得的高层次、高显示度教学科研成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金额,指的是我校个人或团队以山东理工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的税前奖励标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获奖成果奖励
我校获得的教学科研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以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奖励标准为主要依据。无奖金的奖项参照有奖金的相应奖项予以匹配奖励。
(一)教学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按1:10给予匹配奖励。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
(二)科学技术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学校按1:10给予匹配奖励。
2.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等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优秀科研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相同等级的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奖励。
3.获得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所设的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按照奖励等级降低一档后的相应省级奖励标准,学校予以1:1匹配奖励。
(三)人文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教育部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奖,按省部级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给予1:10匹配奖励。
2.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
3.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基金会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等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
第五条 学术论文与成果文库奖励
(一)科学技术学术论文奖励
1.首位(通讯作者)发表在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Cell(《细胞》)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50万元。
2.首位(通讯作者)发表在Nature、Science、Cell系列子刊且影响因子>10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二)人文社会科学学术论文与成果文库奖励
1.首位(通讯作者)发表在《中国社会科学》上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10万元。
2.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每项奖励20万元。
第六条项目奖励
(一)科学技术项目奖励
1.获得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重大)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每项奖励100万元。
2.获得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项目的课题,每项奖励50万元。
(二)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奖励
1.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每项奖励100万元。
2.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每项奖励30万元。
第七条 一项标志性成果如同一自然年度内符合同类别多个奖励条件时,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
第八条入选“双百工程”高层次人才在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超额完成同档次标志性成果的,其超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的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以及Nature、Science、Cell期刊上的学术论文,根据单位排名顺序,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奖励。
第十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查处细则》(鲁理工大政发〔2017〕4号)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年底,集中对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进行登记。符合奖励条件者,按相关职能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日期内完成成果(项目)登记。未在规定日期内进行登记的,当年不予奖励。
第十二条各二级单位对登记的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进行初审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复审。经学校研究后,对拟奖励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其他未尽事宜或未涉及的成果(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