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发布者:刘焕亭发布时间:2020-12-01

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理工大政发〔2019146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理工大学

                                                          20191223


 

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完善教学质量监控体系,规范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过程,客观、公正、全面地反映教学质量信息,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一般要按本办法执行,也可结合本院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调整后的评价办法需经过学院教职工大会通过,并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三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是对教师从事教学活动整个过程的综合评价。

第四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由学生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系(室)评价和学院评价四部分组成。学生评价、督导评价和教学系(室)评价是对教师课堂教学和相关辅助教学环节进行的评价。学院评价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综合评价。

第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结果采取百分制,学生评价、督导评价、教学系(室)评价和学院评价的比例分别是70%10%10%10%

第三章  学生评价

第六条 学生评价采用网上评价方式进行。

(一)普通本、专科教学计划内课程均须评价。所有学生均须对任课教师进行评价。

(二)评价人数不足20人的课程,评价结果不计入评价分。

(三)单开班的重修课评价结果不计入评价分。

第七条 评价工作由各学院分管教学的副院长负责,具体工作由各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组织。

第八条 各学院要对学生进行宣讲,确保让每位学生明白教学质量评价的意义,让学生了解评价内容,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教师的授课质量和整个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评价,认真打分。

第九条 学生评价从教学规范、教学内容、教学组织、课堂管理和学生获得等五个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详见《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附件1)。

第四章  督导评价

第十条 本科教学督导员对所负责教学单位的任课教师的上课情况全面了解,每年度末对所有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督导评价由学校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以下简称“评估评价中心”)组织,并将结果统一反馈给各教学单位,同时提交教务处留存。

第十二条 督导评价从教学状态、教学内容、教学组织、课堂管理和教学效果等五个方面对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进行评价,详见《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同行用)》(附件2)。

第五章  教学系(室)评价

第十三条 各教学系(室)要坚持集体备课、说课,落实相互听课(看课)制度,每年度末对所有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四条 教学系(室)评价由系(室)主任组织,召开全体成员大会,严格评价要求,对每位教师进行评价,评价时不给自己评价。

第十五条 教学系(室)评价指标与督导用评价指标相同。

第六章  学院评价

第十六条 学院每年度末对本学院任课教师进行教学质量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各学院应成立不少于7人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小组,由院长担任组长。

第十八条 学院评价小组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承担教学任务、教学过程、考试、课程类教学研究与改革项目等与课堂教学相关的环节进行综合评价,具体指标由学院确定。

第十九条 学院评价小组成员在评价时,要召开专门评议会,严格评价要求,查阅相关教学资料,必要时听取介绍,给予每位教师公平公正的评价。评价采取实名制,评价小组成员不给自己评价。

第二十条 评价结束后,各学院应按要求及时将评价结果报送教务处。评价结果应包含按学科归属到学院的机关行政人员的评价。

第七章  评价信息统计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评价数据分别去掉评价成绩的前5%和后5%后,然后取平均值。

第二十二条 督导评价数据由评估评价中心负责统计,教学系(室)评价数据由教学系(室)负责统计,学院评价数据由学院负责统计。

第二十三条 教学单位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成绩进行归一化处理后加权求和。

第二十四条 督导评价的原始材料由评估评价中心负责保存和管理,教学系(室)和学院评价的原始材料由各学院教学(科研)工作办公室负责保存和管理。

第八章  评价结果及反馈

第二十五条 教师教学质量最后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种,具体为:

(一)优秀:评价分数≥90且在本单位前30%

(二)良好:评价分数≥75且非“优秀”的。

(三)合格:60≤评价分数<75

(四)不合格:评价分数<60

第二十六条 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岗位考核、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教学名师评选及其他教学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大学教龄三年及以上的教师,学校实行教学质量红黄牌制。

(一)对评价分数为60分及以上且小于75的教师给予黄牌警告,至少一学期停止上课,学院采取措施,帮助其尽快提高教学能力和教学水平,经学院组织试讲合格后,方可继续开课。

(二)连续两次黄牌警告者,调离教师岗位。

(三)对评价不合格的教师亮红牌,调离教师岗位。

第二十八条 对大学教龄不足3年的教师,学校不实行教学质量红黄牌制度,评价分数<75分的只予以警告,由学院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

第二十九条 评价结果反馈

(一)各学院负责将评价结果反馈给教师本人。

(二)教务处将评价结果上报有关校领导。

第九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31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师教学质量评价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191号)同时废止。

 

附件:1.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同行用)

 

 

 

 

 

 

 

 

 


附件1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

 

亲爱的同学:

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是我们的共同期盼。对任课教师的授课情况和自己的学习获得进行评价,将有关信息反馈到学校有关部门和学院,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基础。因此,您的评价对提高学校教学质量和维护您自身的权益都将起到重要作用。

请您本着对学校负责、对教师负责、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客观地对教师的授课质量、自己学习获得及整个教学环节进行全面认真地评价。谢谢!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1

教学规范

对学生进行思想引领和价值塑造;向学生公布联系方式,明确学习要求和考试方式方法;学习资源丰富;作业量适度,批改认真,及时反馈。

2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充实,知识点清楚,重点难点突出,讲解明白。

3

教学组织

用心组织教学,语言清晰,板书工整;引导学生思考、讨论、发表;信息化教学合理适当。

4

课堂管理

不随意调停课,按时上下课;关心学生的上课状态;敢管课堂、会管课堂,学生出勤率高。

5

学生获得

学生通过该门课程学习,对知识获得、能力提高和素质提升的满意度高。

为了便于老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请本着对自己负责、对老师负责的态度,给出公平公正的评价。结合以上指标给本学期所有任课教师总的评价成绩,分优秀(90-99)、良好(75-89)、合格(60-74)、不合格(59分及以下)。

改进的建议

1

2.

3.

 

附件2

 

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表(督导、同行用)

 

序号

评价指标

评价内容

1

教学状态

提前至少10分钟到达教室,讲课有感染力,精神饱满,教学流畅。

2

教学内容

教学内容丰富,知识点清楚,重点难点突出并讲解明白。

3

教学组织

教学设计合理,对讲授内容娴熟,板书工整;教学方法、手段合理,启发学生思维。

4

课堂管理

考勤形式灵活,敢于管理课堂,学生出勤率高;关心学生上课状态,课堂气氛活跃,互动效果好。

5

教学效果

学生抬头率高,参与教学程度高,记笔记情况好;教师注重挖掘课程育人元素,育人效果好。

为了便于老师改进教学,提高教学质量,请结合以上指标给所负责教学单位(所在教学系/室)的任课教师总的评价成绩,分优秀(90-99)、良好(75-89)、合格(60-74)、不合格(59分及以下),其中评价“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本单位的30%


 

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培养造就一批师德师风优良、教育理念先进、学术成就显著、教学效果优秀的本科教育教学骨干教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学名师工程从低到高分为山东理工大学教学质量奖(以下简称“教学质量奖”)、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优秀奖(以下简称“教学优秀奖”)、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以下简称“教学名师”)三个层次。

第三条 “教学质量奖”每年度评选一次,各学院教学质量奖名额不超过本年度学院被评价教师总数的15%;“教学优秀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获奖人数不超过评审年全校任课教师总数的5%;“教学名师”每4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表彰5名左右。

第四条 申报教学名师工程必须满足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忠诚党的教育事业,认真履行教师职责,教书育人,团结协作,师德高尚。

2.承担本(专)科教学任务的在职专任教师。

3.评审期内无教学事故。

第五条 教学质量奖申报条件

1.评审年度全年在岗。

2.课堂教学质量评价结果优秀,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教学任务量达到所在学院或所在系(教研室)平均任务量,且至少为本(专)科生完整开设一门学分课程,课堂授课总学时数不少于32学时。

2)年度为本(专)科生课堂授课总学时不少于96学时。

其中教务处为提高教师教学能力派出的进修助课、实践锻炼等项目,认定为全年在岗,教学任务量的要求减半。

第六条 教学优秀奖申报条件

1.在校从事教学工作满5年,且评审期内连续获得两届教学质量奖。

2.具有现代教育理念,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改革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5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额定成员)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额定成员,一等奖前五位,二等奖前三位)。

2)近5年承担省级以上教学研究项目,或主编省部级及以上规划教材。

3)近两年承担校级教学研究项目的首位人员,或获得校级教学成果奖的主要成员(一等奖前两位,二等奖首位)。

4)近两年获得校级以上组织的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一、二等奖的教师。

5)近两年指导学生获得省级以上竞赛一、二等奖的首位指导教师或教练员。

3.积极参与专业和课程建设,在专业培养方案制定(修订)、专业评估、专业认证、课程建设、实验室建设、教学团队建设、教材建设、基层教学组织建设等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得到同行和学院的好评。

4.关心师资队伍建设,热心指导青年教师成长,团结广大教师,圆满完成各项任务。

第七条 教学名师申报条件

1.在校从事教学工作满10年,评审期内获一次“教学优秀奖”或三次“教学质量奖”。

2.5年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教学研究论文3篇或核心期刊教学研究论文1篇。

3.5年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额定成员)或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前五位,一等奖前三位,二等奖首位),或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首位,或省级以上质量工程项目、教学研究项目负责人,或主编过省级以上规划教材。

4.5年主持过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获得省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或在SCIEISSCICSSCI收录期刊正式发表过学术论文(第一位作者或通讯作者);或出版过与申报学科研究领域相关的学术专著、译著或科普著作(主编)。

第八条 各学院评选的教学质量奖数量不超过本年度学院被评价教师总数的15%,推荐的申报教学优秀奖数量不超过评审年学院被评价教师总数的8%

第九条 学校机关行政人员到学科归属学院参与排序,被评为教学质量奖的,不占所在学院名额。校级及以上教学名师被评为教学质量奖和教学优秀奖的,不占学院(学校)名额。

第十条 获得学校青年教师讲课比赛一等奖、省级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二等奖的教师,同时满足第四条和第五条要求的,认定为当年度的教学质量奖,不占学院名额;获得省级青年教师教学比赛一等奖的教师,满足第四条要求的,认定为当届的教学优秀奖,不占学校名额。

第十一条 评选程序

1.个人申请。教师本人填写申报表,报所在系(教研室)。

2.系(教研室)推荐。各系(教研室)根据评选条件和参评教师申报材料,结合平时对申报教师的了解,组织全体教师酝酿,经系(教研室)三分之二以上教师同意,对符合条件者向学院推荐。

3.学院评选或推荐。各学院根据评选条件和教师申报材料,对系(教研室)上报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各学院符合质量奖评定条件的教师,或研究向学校推荐申报教学优秀奖和教学名师的名单,填写推荐意见,签字、盖章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审核。教务处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学院确定或推荐的教师名单和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教学质量奖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后按程序发文公布。对符合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申报条件的报学校教学专委会审议。

5.学校教学专委会评审。校教学专委会组织评审委员会,根据评选条件进行严格审查,在充分评议的基础上,表决产生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推荐名单。

6.学校审批。校长办公会对教学专委会提交的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推荐名单进行审查、批准,审批后的名单予以公示,公示后按程序发文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对教学质量奖、教学优秀奖、教学名师获得者进行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被评为教学名师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202031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学名师工程实施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07号)同时废止。

 

 

 

 

 

 

 

 

 

 

 

 

 

 

 

 

 

 

 

 

  抄送:各党总支(党委),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912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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