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办公室关于印发
《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的通知
(鲁理工大办发〔2019〕10号)
各学院、研究院,校行政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经济与管理学部:
《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业经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9年6月27日
山东理工大学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教学质量保障体系,发挥教学督导在稳定教学秩序、规范教学活动、培养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改革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科教学督导的主要职能是负责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督办、研究分析、评估指导等,为学校教育教学各项事业的发展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学校施行校、院两级教学督导制度,学校和各学院分别成立教学督导组织。
第四条 学校设立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名,办公室设在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全校本科教学督导工作,指导学院教学督导专家组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级教学督导专家组组长及成员由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选聘,并报学校审批,每届任期为3年,可连聘连任。
第六条 各学院设立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一般由3~5人组成,设组长1名。院级教学督导专家组在分管教学副院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长和成员由学院聘任。
第七条 督导专家应由热心教学工作、治学严谨、为人师表、教学经验丰富、身心健康、在本专业领域里有一定影响的在职或离退休教授、副教授或教学管理人员组成。在职督导专家原则上从获得教学优秀奖或多次获得教学质量奖、50岁以上的教师中聘任;离退休督导专家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健康状况许可时可延至70岁。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课堂教学质量检查。对教师课堂教学各个环节的工作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与评价,主要检查对象为新开课的青年教师、开新课的教师、外聘来校新开课的教师,以及教学效果需要改进的教师、申报“教学优秀奖”和其他教学奖项的教师。
第九条 实验教学质量检查。按照实验教学课程表现场检查实验教学情况,检查内容包括实验大纲(实验标准)、实验教材(或指导书)、实验准备、实验指导、每组实验人数、学生实际操作和实验报告批改情况等。
第十条 实习和毕业设计(论文)教学质量检查。对毕业设计(论文)开题、中期和答辩环节进行过程检查,对校内外实习、实训、课程设计等教学环节进行跟踪检查。
第十一条 考试巡视和检查。进行期中、期末课程考试的考场巡视,检查、监督监考纪律、考务管理和考风情况。
第十二条 教学档案检查。定期对教研室活动记录、授课计划、教案、试卷、毕业设计(论文)、考查课考核资料、作业批改以及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报告等教学档案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教学管理和保障服务检查。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教学效果和质量的教学环境和教学条件进行检查,辅助教学主管部门开展各类教学活动的秩序检查。
第十四条 教师教学发展指导。参与教师教学发展培训活动,为青年教师提供教学方法、教学技能的咨询和指导,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对授课效果不理想的教师进行“诊断”和辅导。
第十五条 教学评优与建设项目评审。根据工作需要,参与教学评奖、评优和教学改革、建设项目的立项、验收评审等工作。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督导专家组因开展工作需要,可事先不通知相关单位或人员,开展以下活动:
(一)随堂听课:开展听课评课工作,深入了解教情、学情,及时发现课堂教学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积极与师生交流并反馈意见,针对性地帮助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改善课堂教学效果。
(二)专项检查:参加学校、院系开展的各项教学检查活动。
(三)专题调研:对学校人才培养中存在的重点问题、突出问题等进行专项调研,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
(四)遴选推荐:发掘和遴选各类优秀教师、优秀课程、优秀教学改革项目,并向院系及教务处推荐。
(五)参加督导工作会议,撰写督导工作报告。
(六)学校或院系委托的其他教学督导工作。
第五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七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要及时掌握教学一线动态,反映广大师生对教学工作、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和要求,定期撰写调研报告和督导信息,向有关职能部门和学院反馈并提出整改建议。相关单位应采取措施认真整改,并就整改落实情况及时与督导专家进行交流和反馈。
第十八条 教学督导专家组实行工作例会制度,每学期应召开1~2次督导工作会议,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制定教学督导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督导专家在开展督导工作时,需佩戴督导证,做好书面记录;要重视与督导对象的沟通交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执行随堂听课计划,每学期听课不少于35学时,并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督导工作。每学期末督导专家应将工作记录、意见建议和总结提交督导专家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各相关单位、广大师生应积极配合和支持督导工作,虚心接受督导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干扰教学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个人如对督导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异议,可在收到意见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督导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学校督导办公室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并答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划拨专项经费用于校级督导专家组的津贴和督导工作。在职督导专家的督导工作可用于教师年度教学任务和公共服务考核,具体标准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各教学单位可参照本条例组建本单位的教学督导队伍,组织开展教学督导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由教学质量评估评价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教学督导员工作条例》(鲁理工大政发〔2004〕7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