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发布者:刘焕亭发布时间:2022-10-07

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21〕36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和科技部印发的《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教育部《关于破除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意见》(教社科〔20203号),进一步完善以突出质量、贡献和影响为导向的激励机制,激发我校广大教职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高水平高质量教学科研成果(项目)产出,提升学校核心竞争力,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标志性成果(项目),指的是以山东理工大学Shandong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为完成单位,我校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以及兼职人员所取得的高层次、高显示度教学科研成果(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奖励金额,指的是我校个人或团队以山东理工大学作为第一完成单位获得的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的税前奖励标准。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标准 

第四条 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奖励 

获批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每门奖励10万元。 

第五条 获奖成果奖励

我校获得的教学科研国家级奖项、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给予匹配奖励。奖励额度以省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奖励标准为主要依据。无奖金的奖项参照有奖金的相应奖项予以匹配奖励。 

(一)教学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奖,学校按1:10给予匹配奖励。 

2.获得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 

(二)科学技术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学校按1:10给予匹配奖励。 

2.获得国家专利金奖以及省、直辖市、自治区等省部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相同等级的省级奖励标准给予11匹配奖励。 

3.获得具有国家奖推荐资格的社会力量所设的科学技术一等奖及以上奖项,须获推荐,并通过形式审查,进入国家科技奖评审范围的,按照省级科学技术一等奖奖励标准,学校予以1:1匹配奖励  

(三)人文社会科学获奖成果奖励 

1.获得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按省部级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给予1:10匹配奖励。 

2.获得省级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

3.获得全国性文艺评奖、全国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教育部认定的全国性基金会奖、山东省泰山文艺奖、山东省刘勰文艺评论奖、山东省文化创新奖等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学校按1:1给予匹配奖励。 

第六条 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 

(一)科学技术类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 

对首位(通讯作者)发表在业界公认的,诸如Nature(《自然》)、Science(《科学》)、Cell(《细胞》)及其具有重大影响力的系列子刊或国内外重要高质量学术刊物上的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审,对具有重大学术贡献的,每项给予50万元奖励;具有较大学术贡献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励。 

(二)人文社会科学类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 

1.对首位(通讯作者)发表在业界公认的,诸如《中国社会科学》或国内外具有重要影响力高质量学术刊物上的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经同行专家评审,对具有突出学术贡献的,给予10万元奖励。 

2.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每项奖励20万元。 

第七条 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奖励 

(一)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学技术类科研任务奖励 

承担诸如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国家重大研发计划项目的课题等国家重大重点科学技术类科研任务,经同行专家评价,预期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学校学科建设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每项奖励100万元;有较大支撑作用的,每项奖励50万元。 

(二)承担国家重大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任务奖励 

承担诸如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央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大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等国家重大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任务,经同行专家评价,预期对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政府决策以及学校学科建设有重大支撑作用的,每项奖励100万;有较大支撑作用的,每项奖励30万元。 

第八条 一项标志性成果如同一自然年度内符合同类别多个奖励条件时,不重复奖励,按最高标准奖励1次。 

第九条 入选双百工程高层次人才在完成规定目标任务的前提下,超额完成同档次标志性成果的,其超额部分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我校作为参加单位获得的符合奖励标准的国家级奖项(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项,以及经同行专家评审纳入奖励范围的发表在业界公认的诸如NatureScienceCell期刊上具有重大学术贡献的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根据单位排名顺序,按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标准的1/21/31/4……折算奖励。 

第十一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奖励者,一经发现学校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依据《山东理工大学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2090号)和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三章 申请要求与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 学校每年年底,集中对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进行申请登记。其中,符合奖励标准的国家级一流本科课程、获奖成果、《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入选成果,由个人或团队按照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完成申请登记;申请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奖励的,除按要求完成申请登记外,还需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未按要求进行申请登记、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当年不予奖励。 

第十三条 有关申请材料要求 

(一)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学校科学技术类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的,除提供发表的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选题来源、研究的目的和意义,以及该研究在攻克学科前沿问题、探索新知识、创建新理论、发现和开拓新的知识领域,提出新学说、新思想、新观点、新论据、新机制等方面取得的重大创新成果。 

2.申请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类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奖励的,除提供发表的高水平基础研究成果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选题来源、研究目的和意义,对该成果在政治标准、学术标准方面的自我评价,以及该成果在推动理论创新、传承文明、学科建设等方面的重大学术贡献。 

(二)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研任务奖励的申请材料 

1.申请承担国家重大重点科学技术类科研任务奖励的,除提供相应的立项任务书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项目的选题来源、问题属性、研究目标、特色和创新之处,以及该研究在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服务国家战略和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拟解决的关键科学问题和预期研究结果等。

2.申请承担承担国家重大重点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任务奖励的,除提供相应的立项任务书外,还需提交以下相关材料:项目的选题来源、选题价值,以及在学术思想理论创新、服务学科建设发展、资料文献发现利用或服务政府决策、实践运用等方面的预期目标,拟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和在问题选择、学术观点、研究方法、话语体系等方面的突破、创新或推进之处。 

第十四条 拟申请奖励的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由所在单位汇总,经教授委员会初审后,报相关职能部门,并由校学术委员会组织同行专家根据申请成果(项目)的质量、贡献和影响,进行评价评审、奖励认定,学校研究通过后,公示无异议,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或未涉及的标志性成果(项目),由校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社会科学处、研究生院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11日起执行。原《山东理工大学标志性教学科研成果(项目)奖励暂行办法》(鲁理工大政发〔20185号)同时废止。

 

 

 

山东理工大学 

2021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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