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理工大学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实施办法
(鲁理工大政发〔2022〕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以下简称“培养方案”)是高等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总体设计和实施方案,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纲领性文件,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根本遵循,是组织教育教学、落实培养过程以及学生毕业资格认定的基本依据。
第二条 为规范培养方案的编制、修订、管理与实施,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所有本科主修专业、第二学位专业、辅修专业、微专业等。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 制定培养方案应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德智体美劳“五育并举”,遵循高等教育基本规律和人才成长规律,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
第四条 培养方案应符合《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和专业认证标准,秉承“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的教育理念,主动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紧扣学校“五有”人才培养目标,体现专业培养特色和人才培养模式改革成果。
第五条培养方案包括培养目标、毕业要求、课程设置、毕业及学位要求、泛在学习、专业课程设置一览表等内容。
第六条为保证培养方案既相对稳定,又能体现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发展对人才培养的新要求,原则上对培养方案每四年修订一次,每两年微调一次。
第三章 制定程序
第七条 培养方案的制定,在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负责统筹组织,各学院负责具体落实。须经过以下程序:
1.教务处组织深入学习教育部、教育厅的相关文件精神,调研社会经济发展需求,对上一轮培养方案的修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评估,确定新版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
2.学校人才培养与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以下简称“校教学专委会”)对新版培养方案制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要求进行审议,并研究制定新版培养方案通识教育必修课程体系和选修课程的内容模块、学分要求。
3.教务处根据校教学专委会的审议意见和研究制定的通识教育课程体系,拟定新版培养方案制定指导意见,经学校研究审批后实施。
4.各学院成立培养方案制定学院领导小组和专业工作小组。学院领导小组负责规划本学院培养方案制定的标准要求、工作流程和评估方案。
5.专业工作小组负责培养方案制定的相关调研、合理性评价和设计起草工作。组织调研行业发展需求和同类专业建设情况,面向毕业生、教师、用人单位、企业行业专家等利益相关方,开展现行培养目标、毕业要求和课程体系的合理性评价,结合学校办学定位和专业培养特色,按照“产出导向”的反向设计逻辑起草培养方案。
6.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校教学专委会先后对各专业培养方案进行审议,专业工作小组根据审议意见修改完善培养方案,经学院领导小组审定、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教务处。
7.教务处整理、汇总、审核各专业培养方案,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8.培养方案确定后,各学院组织教师修订相关课程的教学大纲,将课程思政融入课程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设计。
9.各学院应通过入学教育、新生研讨课、课堂教学、日常学生管理、基层教学组织活动、网络新媒体等方式,及时向师生公布和解读培养方案,不断提升学生的专业认知度和认可度,提高教师执行培养方案的自觉性。
第八条 各学院在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培养方案,其制定程序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四章 落实执行
第九条 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由教务处和各学院组织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条 每学期培养方案中教学计划的落实,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每学期中期,教务处启动下学期教学计划维护和审核工作。各学院按学校相关规定在教学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中完成教学计划的维护工作,认真核对各类课程教学计划与培养方案的一致性。
2.教务处审核通过各专业培养方案执行计划,并组织学院按照执行计划落实教学任务,进一步安排教师、教室、上课时间等。
3.排课结束后,公布初排课表,各学院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认真核对各门课程排课情况,存在问题的应及时报教务处调整。
4.各教学单位组织任课教师依据课程教学大纲精心备课,按照教学计划实施教学。
第十一条在实施培养方案的过程中,教务处和学院通过师生座谈、教学检查、听课督导、评教评学等方式,加强质量监控,确保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执行到位,推动课程教学持续改进。
第五章 异动处理
第十二条经学校批准执行的培养方案必须保持相对稳定,不能随意修改和调整。
第十三条对已经批准的培养方案,由于特殊原因需要更改其课程名称、学时学分、开课学期,增设、减少、更换课程(含课程的实践教学环节)等,均属培养方案异动。
第十四条 培养方案异动应提前一学期提出申请;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微调培养方案的,必须在每学期前2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要说明变更理由并附异动后的完整培养方案,经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和分管教学院长审定,报教务处审核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的调整,学校一律不予认可,并根据《山东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界定及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如因国家政策变更而必须调整培养方案的,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抄送:各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校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
山东理工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2年4月21日印发